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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助益和谐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0日     阅读次数:8206

 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虽然同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但法律援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临时应急救助以及其他类型的专项救助在救助理念和机制上都有不同。法律援助并不提供具体的“实惠”,只是为当事人获得应该获得的权利提供了法律的武器。因此,在救助的理念上,法律援助是“授渔”,而不是“授鱼”,这是知识的援助、能力的援助、信心的援助,法律援助不仅帮助实现法律,而且帮助传播法律;不仅增强人的法律能力,而且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援助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救助方式,其在援助中包含了启迪。因此,法律援助对于实现社会的正义和谐,比其他方式的社会救助有着更高的价值。

  法律援助需要制度依托

  《法律援助条例》系统规范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以及法律援助的实施等全过程的制度。这些制度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形态的案件,使得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尽可能不留空白;这些制度在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同时,为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间;这些制度不但保障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规化建设,保障了法律援助经费的可持续性,而且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和执业权利;这些制度不但确立了中央关于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原则,而且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更适合地方特点的援助实施方案;这些制度注重了与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制度的衔接,使得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以及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等相互链接、有机结合。
  应当说,《法律援助条例》确立的制度框架,对于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了法制根基,对于完善社会救助立法以至将来制定法律援助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律援助亟待创新开拓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日益丰富的权利保障需求,法律援助事业必须在理论上、制度上、实践上不断创新,开拓进取。尤其是工作在一线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惧风险,不畏干扰。法律援助开拓创新,一方面需要大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优秀制度和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体现民族精神和吸收传统营养,形成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律援助模式。当前,法律援助在机构组织形式、经费筹措渠道、政府购买服务等许多方面,有相当广阔的开拓创新空间。开拓创新不但需要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而且需要创新的责任、勇气和真诚的情怀。
  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事业的发达,更离不开社会的和谐。回顾中国法律援助的历程,我们感到骄傲;展望今后的道路,我们充满信心。